新車市價超過三百廿八萬的保時捷Boxster S白色敞篷跑車,因未懸掛車牌,今年六月中遭警方查扣,車主雖已繳清罰單,但拿不出合法進口證明,無法審驗,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將依法沒入,最快兩個月後銷毀。
這輛保時捷是從日本進口,其中日本進口車的文件如下:輸出抹銷仮登錄證明書或輸出予定届出証明書,因不同的出口港(東京與神戶)發的文件名稱略有不同,但英文名皆是:Export Certificate,再加上德國原廠出廠日期證明即可!
這些自辦外匯進口車,若只有入關單據,沒有車輛的合格證明,則屬於非法進口哦。
根據保時捷車廠網站,保時捷Boxster S是六速手排,有三百一十匹馬力,引擎轉速高達六千四百轉,零到一百公里加速只要五點三秒,最快極速每小時兩百七十四公里。
裁決所表示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,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,且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,一律沒入,「車主提不出證明,就要沒入銷毀」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(無照行駛之處罰)
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:
二、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,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、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。
三、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之牌照。
四、使用吊銷、註銷之牌照行駛。
五、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。
六、牌照吊扣期間行駛。
七、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。
八、牌照業經繳銷、報停、吊銷、註銷,無牌照仍行駛。
九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。
十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,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。
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,及第二款、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;第三款、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;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。
該項第四款、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,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。
以下來自www.why1609.com 知識分享網
這張安審合格證的車是BENZ - C240(這款車後來就停產了,改成 C250),她是今年七月底進車,九月份領牌的例圖:
有合格證明編號:UE53xxxxxxxx-01/01、有核准字號:安審(99)字第Uxxxx號、有原廠出廠日期。
美國買車不難、申請安審合格證也不難,但…別忘了進口車的報關流程,首先,進關時填「海關八大項」要申報正確,這樣安審單位才「拉」的到完稅證明。
其次,也必須要具備該車輛當地文件,進口車船運出口文件:如美國Title、加拿大ICBC、日本抹銷證明+原廠證明…等!不過,從今年2010年開始,還要先通過燈光測試及轉向測試才行哦!
至於一般超跑最難驗的「油污」、「噪音」,不是處理不了,只是可以緩一緩…(可參考:2011年ARTC最新油耗測試標準)
還是一句老話,上Google搜尋一下帶保時捷回台灣就OK了!很多人有經驗可以偷學一下…我也很樂意跟大家分享,有機會賺錢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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